标题: |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车管业务办事指南 | ||
---|---|---|---|
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725X/2024-511438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0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 |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车管业务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机动车注册登记
(一)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
(二)申请所需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
3.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实现联网核查的不用提交原件);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实现联网核查的不用提交原件);
5.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实现联网核查的不用提交原件);
6.国产/进口机动车的合格证/进口凭证原件。其中,属于使用底盘改装机动车的,还应提交底盘合格证原件。
7.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提交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8.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提交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原件。
(三)不予办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办理机构
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张店大队车辆管理所、具备资质的社会服务站
(五)办理流程
1、查验区验车
2、受理岗受理、选号、交费、领证
3、号牌制作点领取号牌
(六)收费标准
汽车号牌 100元/副
挂车号牌 50元/面
三轮车、低速车号牌 40元/副
摩托车号牌 35元/副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七)办理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30-17:00
(八)联系电话
0533-2189693
二、事项名称: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
(二)业务种类
1.改变车身颜色;
2.更换发动机;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
7. 变更共同所有人。
(三)申请所需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更换整车时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需提交更换后的合格证(以上资料均需原件)
5、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的,需要提交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四)不予办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
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办理机构
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张店大队车辆管理所
(六)办理流程
1、查验区验车
2、受理岗受理、交费、领证
(七)收费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八)办理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30-17:00
(九)联系电话
0533-2189693
三、事项名称:机动车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
(二)申请所需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三)不予办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4.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
查封扣押的;
5.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6.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7.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
让的;
8.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办理机构
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张店大队车辆管理所、具备资质的社会服务站(二手车交易市场)
(五)办理流程
1、查验区验车
2、受理岗受理、选号、交费、领证
3、号牌制作点领取号牌
(六)收费标准
汽车号牌 100元/副
挂车号牌 50元/面
三轮车、低速车号牌 40元/副
摩托车号牌 35元/副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七)办理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30-17:00
(八)联系电话
0533-2189693
四、事项名称:六年免检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
(二)申请所需材料
1.行驶证或者身份证原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实现联网核查的不用提交原件);
3.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实现联网核查的不用提交原件)。
(三)办理机构
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张店大队车辆管理所、具备资质的社会服务站、交管“12123”APP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30-17:00
(六)联系电话
0533-2189693
五、事项名称: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
(二)申请所需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实现联网核查的不用提交原件);
3. 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
4.国产/进口机动车的合格证/进口凭证原件;
5.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提交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三)办理机构
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张店大队车辆管理所、具备资质的社会服务站、交管“12123”APP
(四)收费标准
临时号牌 5元/张
(五)办理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30-17:00
(六)联系电话
0533-2189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