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代步车实施区域禁行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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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725X/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 |
【文稿解读】张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代步车实施区域禁行的通告》
一、政策背景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及代步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道路交通秩序。
二、决策依据及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张店区代步车非法行为综合治理方案》部署要求,限行及禁止代步车非法上路,规范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逐步建立完善代步车非法行为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
三、出台目的
为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及代步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重要举措
1、在张店区划定禁行区域:(东至东四路(包括东四路),南至昌国路(包括昌国路),西至上海路(包括上海路),北至鲁泰大道(世纪路以西段、包括鲁泰大道)、高新区界(世纪路以东段),禁止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老年代步车或城市观光车名义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燃油、混合动力驱动的三轮、四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等代步车在禁行区域内通行。
2、全面禁行非法代步车。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非法代步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妨害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禁行区内行驶的代步车,由张店交警大队依法处罚,对非法改拼装的,依法扣留车辆;对非法营运的代步车,由区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罚,并一律依法扣留车辆;对代步车占用人行道、乱停乱放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妨害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齐鲁晚报、大众日报、鲁中晨报等媒体网站、张店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刊登《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代步车实施区域禁行的通告》,广泛开展宣传,让群众充分了解《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代步车实施区域禁行的通告》内容,自觉遵守通告规定及要求。
解读人: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大队长吴晓炜
电 话:0533-2139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