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公交张〔2023〕65号 签发人:吴晓炜
(A类)
对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委员
第183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石志彬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在共青团东路东段设立停车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共青团路基本情况
(一)共青团路道路属性:共青团路为城市主干道。
(二)共青团路东二路以东段基本参数:三幅路结构、设有机非隔离绿化带、非机动车和人行道隔离栏,主路双向4条机动车道,设有辅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主路机动车道宽3.25m-3.5m,机动车辅道宽3.5m、非机动车道宽3.5m、人行道宽2.5m。
二、关于占道停车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占道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 850)的要求。
三、共青团东路占道停车泊位设置与国家标准的对应关系
(一)《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 850)4.3 不应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和区域,以下路段和区域不应设置停车泊位:a)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由此可见,作为城市主干道的共青团路,主路面不应设置停车泊位。
(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 850)4.2.4设置有机非分隔带的非机动车专用道,设置停车位后非机动车专用道剩余宽度不宜小于3m ,最小不应小于2.5m 。共青团路(东二路以东段)非机动车道宽为3.5m,如按照标准在该路段设置占道停车泊位,车位宽度为2.5m最小不应小于2m的,非机动车道剩余宽度最大为1.5m、最小为1m,不能满足规范需求,对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 850) 4.2.6 在人行道上设置停车位时应有供车辆进出的出入口,并且停车位设置后应保证行人通行空间的连续性、安全性,人行道剩余宽度平行式车位不宜小于4m,共青团路(东二路以东段)人行道宽为2.5m,设置占道停车位,将完全占用人行道,逼迫行人与非机动车混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
2023年7月31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张店交警大队 王玲
联系电话:2188122
抄 送:区督查工作中心、区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