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公交张〔2022〕73号 签发人:吴晓炜
(A)
对区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
第91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孙磊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增设人工红绿灯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路段人行横道是城区主次干道的主要交通冲突点,既影响城区各主次干道的通行效率,又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您提出的设置具有触发功能的人行横道信号灯,对于解决路段人行横道冲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思路,同时还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根据《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851-2009)4.2、7.1、《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5.2之规定,行人流量或事故情况达到一定标准方可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其中包括行人按钮信号),城区绝大部分人行横道尚达不到设置行人信号灯的标准。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住建部门也在城区部分重点路段人行横道设置了不礼让行人抓拍系统,管理效果良好。
二、为了保证交通安全,提高路段通行效率,人工触发式人行横道信号信号灯为必须设置智能交通信号机进行控制,而且必须与上下游路口的信号机技术参数匹配,否则无法实现协调联控,不但不能提高通行效率还可能成为路段交通梗阻点。
三、为了保证交通安全,确保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能够严格按照信号指示通行,还应建设与之匹配的电子警察和视频监控设备。
目前,城区人行横道除柳泉路和新区部分道路设置了闪光警示信号灯提示,大多采用警告标志和警告标志提示驾驶人注意减速让行。因此,对全区2000余处人行横道进行改造,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难以作为一个整体项目在短期内实施,下一步在城区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积极与住建部门进行研究和探讨,在条件允许的路段试点安装人工触发式人行横道信号信号灯,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扩大宣传,逐步提高人工触发式人行横道信号信号灯的设置比率。
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是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是我们深入推进工作的源动力。对于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我们正在积极付诸努力和组织实施。期盼您继续关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再次表示感谢!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
2022年8月24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张店交警大队 朱爽
联系电话:2139891
抄 送:区委工作督查服务中心、区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区政府工作督查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