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关于发放电子居住登记证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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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207M/2018-510894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8-05-3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关于发放电子居住登记证的通告
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发放电子居住登记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张店区行政区域内普通居民住宅或单位内部居住3日以上的非张店区(含高新区)户籍人员。
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为方便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申报,流动人口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报居住登记。
方式1:登录“支付宝”,进入“城市服务”的“政务”栏目,进入“数字张店”,点击“居住登记”,按照提示登记完成相关信息,领取“电子居住登记证”并自动转入支付宝卡包。
方式2:登录“支付宝”,扫描社区民警或社区网格员所提供的二维码图片,按照提示登记完成相关信息,领取“电子居住登记证”并自动转入支付宝卡包。
三、流动人口通过上述方式申报居住登记所填的相关信息,与“山东公安居住平台”要求填写的“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申报”完全一致,流动人口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作为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和申领居住证的依据。流动人口信息由公安机关负责存储(管理),并依法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四、“电子居住登记证”与《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居住登记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享有合法权益、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同时,可作为网上办理业务的合法入口。
五、流动人口领取“电子居住登记证”后,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对已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的,也要按照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任一方式登记相关信息,居住时间按当时申报时间计算。
流动人口领取“电子居住登记证”后,如能提供在居住地居住满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补充登记,经审核后申领居住证。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七、下列机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督促流动人口按照规定时间申报居住登记或在规定时间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1、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聘用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
3、物业服务企业;
4、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
八、公安机关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抽查、核实流动人口信息,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抽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未采集或者采集报送的流动人口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公安机关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即时采集或者补正。
九、违反《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通告第七条所列机构、单位和人员,违反《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予以处罚。
十、流动人口“电子居住登记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