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标题: 用假户口簿办业务 当场被警方查获
索引号: 11370300004217207M/2023-537515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4 发布机构: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用假户口簿办业务 当场被警方查获

发布日期: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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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女子因孩子学籍问题拿着户口簿到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科苑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业务当户籍民警接过户口簿时,发现户口簿内页与当地的户口簿不一样民警随即询问该女子户口簿的由来,女子却说“我不知道,啥也不知道,户口簿是别人给我的”眼神中还透着一丝慌张,户籍民警立即将户口簿留,并将其当场控制在进一步询问中了解到,在2020年时,女子为了以离异的婚姻状况在外地低价购房找人办了一个假的户口簿,原以为不会有什么纰漏,没想到在为孩子户口迁移时被民警当场发现目前嫌疑人崔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房产证、身份证、驾驶证、社保卡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