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7号建议的答复
张敏、石卫东、于磊、孙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宠物狗的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宠物进入了越来越多的家庭,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虽然饲养宠物在增添生活乐趣、缓解生活压力、提高生活品位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犬类的增多,在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疫情控制等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宠物伤人扰民引发邻里关系矛盾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许多不良影响。
据了解,城区居民饲养犬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卫生防控工作带来困难。宠物犬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审验和检疫、免疫,卫生状况堪忧。二是对社会及公民相关权利构成侵犯。近年来,各地因宠物犬引发的治安案件和各类纠纷时有发生,轻者引发邻里纠纷,重者发生传染狂犬病毒致人死亡案件。三是对公共环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坏。无论是在街边公园,还是在居民社区,犬只便溺、排泄物随处可见,由此造成的污染和对城市形象的破坏比较普遍。四是流浪狗可能带来的危害。流浪狗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一旦社会上出现大量被遗弃的流浪狗,可能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畜牧局、工商局、卫生局于2007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个人养犬应由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携犬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畜牧部门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凭免疫证明和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到当地畜牧部门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通告》虽然对于个人饲养犬类宠物做出了具体规定,但相关配套并不完善,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缺少制约措施,在执行上存在诸多困难。下一步需加大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督促饲养犬只宠物的市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齐抓共管,严格落实管理规定。
为了解决因饲养动物出现的社会治安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此项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者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也为公安机关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避免邻里对立,公安机关一般做出当场调解处理。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对家庭饲养犬只的管理和规范没有其他有效的法律依据。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宣传力度,教育群众自觉做好对宠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宠物伤人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现象。同时,将立足公安机关的职能,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因饲养动物出现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此外,解决因宠物犬给市容、卫生和传染病传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还需要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和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城市的文明形象,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