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公安分局执法职责、权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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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207M/2024-550135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2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
一、执法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执法权限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权利;
(二)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的权利;
(三)盘问、检查的权利;
(四)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利;
(五)对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警械的权利;
(六)刑事强制措施;
(七)优先通行权;
(八)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权利;
(九)交通管制权;
(十)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职权;
(十一)突发事件现场管制权;
(十二)其他机关警察的职权;
(十三)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应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