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标题: 张店公安分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索引号: 11370300004217207M/2023-541977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16 发布机构: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张店公安分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发布日期: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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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执法权限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权利;

(二)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的权利;

(三)盘问、检查的权利;

(四)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利;

(五)对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警械的权利;

(六)刑事强制措施;

(七)优先通行权;

(八)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权利;

(九)交通管制权;

(十)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职权;

(十一)突发事件现场管制权;

(十二)其他机关警察的职权;

(十三)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应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