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标题: 张店公安分局执法主体
索引号: 11370300004217207M/2023-541973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10 发布机构: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张店公安分局执法主体

发布日期: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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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张店公安分局

机构性质

政府组成部门

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

张学勇

办公电话

2189100

单位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92号

电子邮箱

zdgafjdys@zb.shandong.cn

执法机构

情况

张店公安分局

执法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执法权限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权利;

(二)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的权利;

(三)盘问、检查的权利;

(四)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利;

(五)对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警械的权利;

(六)刑事强制措施;

(七)优先通行权;

(八)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权利;

(九)交通管制权;

(十)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职权;

(十一)突发事件现场管制权;

(十二)其他机关警察的职权;

(十三)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应履行职责。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居住证暂行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答复投诉举报人)-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奖励:推荐、初审-研究、上报-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委托执法

情况

是否实施

委托执法

受委托执法

单位名称

 

受委托执法

机构的性质

 

经费来源

 

受委托执法

机构执法

人员情况

实有行政执法人员  人,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人。

 

委托执法

依据

 

 

救济渠道

1. 行政复议机构

机构:张店区司法局

电话:0533-7658008

办公地点: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

 

2. 行政诉讼机构

机构:张店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点: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