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公安分局执法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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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207M/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2-1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张店公安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2022年版)
机构名称 |
张店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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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政府组成部门 |
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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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92号 |
电子邮箱 |
zdgafjdys@zb.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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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 情况 |
张店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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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责、权限 |
(一)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二)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三)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四)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五)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六)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七)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八)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九)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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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居住证暂行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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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 |
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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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 情况 |
是否实施 委托执法 |
否 |
受委托执法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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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执法 机构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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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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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执法 机构执法 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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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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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途径 |
监督和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市直机关第二办公楼,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工作日),联系电话:0533- 2306018 行政诉讼:张店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0号,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工作日),联系电话:0533-2865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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