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标题: 张店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300004217207M/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1-15 发布机构: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张店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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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山东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

二、依据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受理机构

经营生产使用带储存资质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所在地公安治安部门

四、审批机构

经营、生产使用带储存资质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所在地公安治安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及所属分局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决定。

五、许可条件:符合易制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运输单位实际用量确定。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本企业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其他单位确定有合法经营、使用易制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用途的,由本企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经营、生产使用无资质企业单位危险化学品审批条件。

八、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营业执照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3

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4

法定代理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5

购销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购销双方盖章,原件查验

 

6

合法使用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原件查验

 

 

 

 

 

 

 

 

 

 

 

 

 

注: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二)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一、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山东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归档

十、审批时限

提交申请后3日内

审核不通过的,注明原因后驳回申请单位。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审批结果及结果送达

二、审批工作完全在山东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

上进行审核,审核后通过完成。

十三、监督和投诉渠道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监督室2139375

十四、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治安大队2139382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铁路桥南第一个小路口右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