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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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207M/2020-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
张店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山东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
二、依据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受理机构
经营生产使用带储存资质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所在地公安治安部门
四、审批机构
经营、生产使用带储存资质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所在地公安治安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及所属分局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决定。
五、许可条件:符合易制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运输单位实际用量确定。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本企业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其他单位确定有合法经营、使用易制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用途的,由本企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经营、生产使用无资质企业单位危险化学品审批条件。
八、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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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
|
4 |
法定代理人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
5 |
购销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购销双方盖章,原件查验 |
|
6 |
合法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原件查验 |
|
注: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二)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一、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山东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归档
十、审批时限
提交申请后3日内
审核不通过的,注明原因后驳回申请单位。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审批结果及结果送达
二、审批工作完全在山东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
上进行审核,审核后通过完成。
十三、监督和投诉渠道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监督室2139375
十四、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治安大队2139382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铁路桥南第一个小路口右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