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标题: 张店公安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
索引号: 11370300004217207M/2024-547395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04 发布机构: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张店公安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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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监管
领域
联合监管
事项
抽查检查
部门
抽查检查事项 抽查检查
对象
抽查检查内容 抽查检查方式 实施
层级
抽查检查
比例及频次
抽查检查时间 责任人及电话
8 教育相关监管领域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教育部门 对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招生考试机构、考点、高校、印制单位、评卷单位 教育招生考试命题、试题印制保管、考试组织、评卷统分、录取安全等情况。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 抽查比例为16%,集中抽查2次,随考随查 5月-12月 政保大队
配合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周边电磁环境 负责对考点周边的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对不明信号、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及时予以定位和查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市级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对考试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招生考试机构、考点、高校 1.命题、试卷(含答卷)印制运送保管、评卷、录取等环节的安保情况。2.开展考前保密检查。3.配合打击作弊行为。4.在考试期间和重点时段加强值班值守情况。5.及时删除有害信息情况。6.考点周边秩序情况。 市、县(区)级
配合部门 保密部门 保密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对招生考试涉密事项进行保密监督检查。
9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规范检查 发起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检查 办理C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1.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情形。2.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3.外国人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用人单位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5月-10月 出入境
外国人来华工作监管领域 配合部门 科技部门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检查 办理C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1.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情形。2.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3.外国人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用人单位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 市、县(区)级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对外国人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 办理C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 外国人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 市、县(区)级
18 爆破作业单位监管领域 爆破作业单位抽查 发起部门 公安部门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情况的检查
2.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
3.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
爆破作业单位 落实出入库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以及库房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等情况;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教育、流向登记等制度情况;《爆破安全规程》等要求的现场安全作业措施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月-10月 治安大队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市、县(区)级
20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监管领域 对保安从业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公安部门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保安从业单位 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5月-10月 治安大队
配合部门 教育部门 对保安从业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学校等单位安保力量建设、配备等情况;保安从业单位按约定提供服务情况。 县(区)级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其名称中表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市、县(区)级
21 宾馆、旅店监管领域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发起部门 公安部门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各类宾馆、旅店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重点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5月-10月 治安大队
配合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市、县(区)级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29 非法金融活动 对典当行业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财政部门 对典当行业监督检查 典当行 1.典当行公司治理情况。 2.典当行出资融资情况。 3.典当行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5月-11月 治安大队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对典当行业监督检查 典当行治安情况。 市、县(区)级
32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检查 发起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以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5月-10月 治安大队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治安管理等工作检查。 市、县(区)级
配合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船员服务机构服务开展船员业务相关台账、合同协议、服务制度等。 市、县(区)级
66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领域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随机抽取的物业服务企业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是否依法依约提供维修、养护、清洁、绿化等服务,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是否依法依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否依法使用公共部分,是否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是否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是否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是否未经同意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否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现场检查 县(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5月-9月 治安大队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价格行为检查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等项目收费是否合规;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代收费过程中是否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检查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公示是否规范。 市、县(区)级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保安服务活动监督检查 备案情况;保安员持证情况;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等。 市、县(区)级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职责是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市、县(区)级
67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检查领域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发起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网约车平台公司 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等。 现场检查 县(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5月-10月 治安大队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
配合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网约车企业落实保障建立劳动关系的驾驶员劳动权益情况。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配合部门 税务部门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依法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配合部门 网信部门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是否具有至少两名信息内容管理人员,信息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市、县(区)级
68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检查 发起部门 商务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抽查比例为20%,抽查1次 5月-11月 治安大队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配合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
69 成品油流通领域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商务部门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购进台账建立情况;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进货发票;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情况;水冲厕所建设维护情况;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等。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抽查比例为10%,抽查1次 5月-11月 治安大队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
配合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配合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经营许可证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配合部门 税务部门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依法检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05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监管领域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依法经营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娱乐场所依法设立的检查 文化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5月-8月 治安大队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检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抽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配合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06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监管领域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检查(包括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取得、标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5月-8月 网安大队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配合部门 税务部门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依法检查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07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监管领域 1.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5月-8月 治安大队
对营业性演出依法报批的检查 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过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对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中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依法经营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县(区)级
11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监管领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设立情况,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5月-8月 网安大队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要求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检查 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情况。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的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履行情况。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检查 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情况。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检查 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情况。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县(区)级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市、县(区)级
112 新文化娱乐相关监管领域 剧本娱乐经营活动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1.活动场所备案、变更情况。2.使用的剧本、脚本备案及变更情况。3.未成年人限入、禁入标志设置情况。4.剧本娱乐活动设置适龄提示,其使用的剧本标明适龄范围情况。5.使用的剧本、脚本内容合规情况。 在线监测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抽查比例为5%,
抽查1次
5月-10月 治安大队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对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3.对其他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行政检查 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市、县(区)级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市、县(区)级
113 广播电视相关监管领域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广电部门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的单位 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1次 5月-10月 政保大队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跨部门综合监管 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 市、县(区)级
配合部门 国安部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跨部门综合监管 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 市级
114 卫生健康相关监管领域 线上医疗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在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线上医疗机构 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情况。
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情况。
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抽查比例为10%,抽查1次 5月-11月 网安大队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领导机构、专门管理部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人员配备、及网络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及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等情况。是否开展网络安全监测,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是否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网络安全风险测评情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网络安全负责人和相关岗位人员教育训练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及公安机关通报事件的整改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其他依法应当开展检查的内容。 市、县(区)级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市、县(区)级
132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相关监管
领域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发起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二类、
三类非
药品类
易制毒
化学品
生产经
营企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教育培训情况。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市、县(
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1次 5月-11月 禁毒大队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抽查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执行情况。
133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管理情况监管领域
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发起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安全许可证取得并保持情况 ;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及落实情况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县(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1次 5月-11月 治安大队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办理情况 。
气象部门 雷电防护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 。定期检测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