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这份文明养犬指南,请查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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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207M/2023-540250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1-0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最大限度预防犬只扰民、伤人事件的发生,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张店区实际,现将张店区养犬管理区规定范围通告如下:
张店区马尚街道办事处、车站街道办事处、和平街道办事处、公园街道办事处、科苑街道办事处、体育场街道办事处、湖田街道办事处(不包括淄博市东部化工区)等区域为张店区养犬重点管理区;房镇镇鲁泰大道以北、滨博高速以西的区域为张店区养犬一般管理区,房镇镇其他区域为张店区养犬重点管理区。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重点管理区内是不得饲养烈性犬只的,烈性犬名录如下:
养犬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内,携犬只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
(一)犬只出生四个月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
(三)其他未免疫犬只,自养犬人饲养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本条例施行前犬只已免疫的,养犬人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携犬只或者提供犬只照片到免疫时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信息补录,并取得犬只免疫证。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免疫证后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
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办证后,市民应当遵守哪些规定呢?
条例第十二条
养犬人是犬只管理的责任人。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条例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物业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饲养犬只;
(二)携犬只进入禁入场所;
(三)虐待、遗弃犬只;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六)组织或者参与斗犬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第三十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用不长于二米的犬绳(链)牵领,并随身携带工具,即时清除犬粪;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所主动避让他人。
养犬人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粪的,或者未用犬绳(链)牵领任由犬只乱窜影响市容环境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