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标题: 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00004217207M/2025-551444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17 发布机构: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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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切实维护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申报责任

1、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3、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02法律责任

如不遵守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流动人口自主登记关乎切身利益!需重视!

怎么登记?看这里

1、您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2、您还可以通过山东微警务小程序或爱山东”APP,进行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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