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标题: 张店公安分局202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11370300004217207M/2023-541244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11 发布机构: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张店公安分局202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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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公安分局202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安机关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积极推进警务公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安机关政府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安局张店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分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日常公安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指导局直各单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法制会同有关单位,承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涉及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相关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本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的政策解读工作,执行单位之间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二)政府信息制作产生或者变更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

(三)承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公安职责范围内协调有关单位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局直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的牵头单位负责公开。

第九条  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局直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的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十一 除本条例第十条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不予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 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局直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十四 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局直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六条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安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由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该项由制作产生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提供)

(二)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其他联络方式(该项由政工室提供)

(三)围绕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民生实事项目等决策部署,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的政策措施和落实情况;(该项由指挥中心政工分别提供)

(四)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在督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该项由纪委、监督室提供)

(五)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和情况汇总;(该项由指挥中心提供)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该项由指挥中心提供行政许可项目清单和实施单位,由项目涉及的业务单位提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该项由警务保障处和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业务部门提供)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该项由警务保障处和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业务部门提供)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该项由警务保障处和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业务部门提供)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目录,实施计划,抽查情况;(该项由指挥中心提供实施目录和实施计划,抽查情况等)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该项由制作产生相关政府信息的单位提供)

(十二)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查处情况;(该项由制作产生相关政府信息的单位提供)

(十三)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治安灾害事故有关处理情况;(该项由制作产生相关政府信息的单位提供)

(十四)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需要以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名义发布公告、澄清事实的事项;(该项由指挥中心和制作产生相关政府信息的单位提供)

(十公安民警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该项由政工室提供)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该项由相关单位提供)

第十七条  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局直各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区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文件制作产生或变更单位应当在文件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文稿(需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和电子版文稿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除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应当依申请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政府信息的,应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申请。申请人向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 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政府信息的现场申请和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个工作日查收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受申请时,应认真核实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办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受理的申请或收到受理单位提交的申请后,应按照程序转交制作产生该信息的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对有关申请应在接到批办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如果情况特殊可延长至10日)内审查完毕,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办理意见和拟公布材料,并回复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牵头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承办单位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答复。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答复期限应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

信息存在且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二十六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承办单位应考虑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实行月调度、月汇总、月上报的工作机制,以确保“全覆盖、无遗漏、高质量”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执行“工作机构受理,业务部门承办,重大问题会商,法制部门审查”的工作程序。即网上公安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工作,承办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办理工作,对于重大疑难问题,由相关部门共同会商处理,法制支队负责对答复意见的审核工作,答复意见经审核无误后,由网上公安办公室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进行答复。

第三十条  对于在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涉及的单位进行协调会商。

第三十一条  公安张店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公安张店分局纪委负责对市公安局局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张店分局纪委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责成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造成失泄密的;

(七)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未按规定时限提交或未按规定时限发布;

(八)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提供,引起申请人投诉的;

(九)因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损害了群众利益,造成群众上访,或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被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对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转办的反映自身工作问题的领导批办件、市民投诉件等督办件要严肃认真对待,认真调查、剖析,及时整改问题。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参与行政复议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参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参与诉讼程序。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相关单位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诉讼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张店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本细则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