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财政局
标题: 关于区十七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9号《关于提高镇办各类协管员工资待遇的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581P/2020-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5-18 发布机构: 张店区财政局

关于区十七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9号《关于提高镇办各类协管员工资待遇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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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财〔202064             签发人:

                                       A

关于区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9号建议的答复

 

 

荆文军(等4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提高镇办各类协管员工资待遇的建议》经研究予以采纳,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张店区委办公室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张办发〔2020〕1号)第七条规定,全区推行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其中由区委编办负责对全区编外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人社局负责核定工资待遇标准范围。同时,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 议事决策程序的通知》(淄办发电〔2018〕61 号)等文件精神,我区印发《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额资金使用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张政办发〔2019〕6号),文件明确规定“调整、新增、新出台有关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民生政策及配套、财政奖补等政策”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各项目实施单位提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党组会或区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确定后,按程序实施。

根据以上规定,经编办、人社等部门研究决定提高镇办各类协管员工资待遇后,我局将按照新的标准和要求予以执行。感谢您对我区社会事务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

2020年5月14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张店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2860230

抄送单位: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区政府工作督查服务中心。

 

注: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有关情况的,在答复件右上角(下同)标注“A”;所提问题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列入工作计划,并明确答复办理时限的,标注“B”;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注“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