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财政局
标题: 对淄博跃尚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581P/2023-541074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30 发布机构: 张店区财政局

对淄博跃尚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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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张财罚决20231

 当事人:淄博跃尚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晨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589-4039-406                 

本机关于2023918日收到线索,反映当事人淄博跃尚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在张店区第二人民医院口腔设备采购过程中,涉嫌与淄博新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青岛西海明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恶意串通。本机关于921日予以立案调查。

通过调查,淄博新异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为谋取中标,与当事人串通,当事人响应文件中报价及实质性条款均由淄博新异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授意公司工作人员制作,并通过淄博新异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电脑上传。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响应文件制作机制码调取记录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已于202310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财罚告〔20231号),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039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度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

                          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