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财政局
标题: 张店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581P/2022-521315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20 发布机构: 张店区财政局

张店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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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使依据 备注
1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2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2.【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2018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正)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四)核准与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五)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采购文件编制等组织实施情况;(三)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四)实际采购价格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差异情况;(五)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六)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3 代理记账机构及业务情况检查 行政检查 【部委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4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部委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