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规范全区罚没财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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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581P/2022-533320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财政局 |
张财〔2022〕20号
关于规范全区罚没财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区属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罚没财物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以下简称《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罚没财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17号,以下简称省级《通知》)和《关于规范全市罚没财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淄财税〔2022〕1号,以下简称市级《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全区各执法机关(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要加强对《办法》和省级《通知》、市级《通知》的学习研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等操作规程和细则,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并自觉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二、加强罚没财物信息化管理水平。“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建的“山东省罚没物品监督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后,全区各执法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通过系统上传罚没财物相关信息。
三、建立罚没财物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罚没财物处置、收入收缴等的监督,逐步建立罚没财物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全区各执法机关应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对需处置的罚没物品进行处置。对需提出处置方案的,将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批后处置。对需备案的,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四、严格罚没物品公开拍卖程序。除《办法》规定的其他罚没财物处置情形外,全区各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人(企业)和拍卖保留价(底价)的确定方式参照省级《通知》、市级《通知》规定执行。
五、规范罚没收入征缴管理。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市各级执法机关依法依规取得的罚没收入和罚没物品处置收入,应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附件:关于规范全市罚没财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
2022年2月24日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