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财政局
标题: 张店区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581P/2023-536412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10 发布机构: 张店区财政局

张店区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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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张店区财政局 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3700000613001 行政检查 1.【法律】《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2.【部委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或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 张店区财政局 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及业务情况检查 3700000613004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财务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或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部委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9号修改)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张店区财政局 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 政府采购检查 3700000613005 行政检查 1.【法律】《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2.【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2018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正)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四)核准与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五)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采购文件编制等组织实施情况;(三)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四)实际采购价格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差异情况;(五)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六)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或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主席令第六十八号,2014年8月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正)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部委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2018年1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