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十七届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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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581P/2021-520170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财政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大经营事项、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共张店区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张办发〔2019〕12号)和《张店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指导意见》(张财党组〔2020〕4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5个部分。一是规定了区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集体决策的要求,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前置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二是明确了区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和范围。依据《张店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指导意见》(张财党组〔2020〕42号)的规定,包括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大经营事项、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三是规定了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要求企业必须按照酝酿决策、集体决策、执行决策三个阶段来执行,并规定了每个阶段的详细实施步骤。四是要求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规范适用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健全内控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区纪委监委将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重点内容;组织、人社、财政、审计、巡察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对决策事项不报告、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党组织或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