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财政局
标题: 【十七届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关于对张店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581P/2020-509799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8-10 发布机构: 张店区财政局

【十七届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关于对张店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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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国有企业规范投资、融和担保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防控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在参考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淄政办字〔2020〕26号)的基础上起草了《张店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 主要内容本办法适用于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出资一级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的监管;一级企业负责出资二级以下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的监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     《办法》共七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采取备案管理的方式,首先要求企业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编制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告国资监管机构。区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的特别事项实行核准管理,具体包括:列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重大债务性融资项目,企业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之外的国有企业、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具体实施前,国资监管机构履行核准手续。企业不得为国有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政策性担保行为从其规定)。为参股企业担保,应当在充分论证担保风险和谨慎决策基础上,参股企业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以提供有效反担保措施为条件,严格履行核准程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