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店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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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张店区财政局拟定的《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已完成。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并提出意见,并于2020年12月24日下午4:00前将意见反馈至张店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2862216  邮箱zdczj_gkk@sina.com

 

张店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以健全制度、规范流程、明确职责、强化监督为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及各镇、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管理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基金及其他资金)。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科学设置岗位。严格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和“授权批准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分工,审核、拨款、账务、印章等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必须分离设置、科学授权,不得相互交叉和实行兼管。

第四条  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强化岗位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实行定期轮岗。对掌握资金安排、拨付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有计划的轮换交流。

第三章  资金收付管理

第六条  完善资金收付制度。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作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不断加强财政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建设,提高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  健全用款计划制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审批制度,将用款计划审批作为预算执行的核心环节,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加强授权支付审批管理,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项目进度,严格审批授权支付额度;强化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加强对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用途、金额和支付对象的审核。

第九条  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财政各科室要严格审核有关支付凭证,对不规范的支付凭证拒绝受理。

第十条  及时清算资金。对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中的资金要及时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各项财政资金的支付办法。

)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由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按部门预算上报的年度分月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按月拨付。

)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项目用款进度及收入缴库进度等填制财政资金请拨单,经财政局逐级审核同意后拨付。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由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项目用款进度以及收入上缴财政专户进度等填制财政资金请拨单,经财政局逐级审核同意后拨付。

)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补助下级财政的资金,由财政局根据核定的体制补助、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指标,将款项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临时调度资金,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其他政府性资金,由用款单位根据项目用款进度等填制财政资金请拨单,经财政局逐级审核同意后拨付。

第四章  会计对账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四方对账制度。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预算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定期核对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资金账务。

第十三条  加强财政内部对账。财政内部各科室(单位)要加强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实际拨付资金的对账,确保预算执行数据的关联性、一致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  实行对账单审签制度。每月银行对账单要由经办人员、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保证银行对账单与资金账务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健全会计信息报告制度。预算单位实行定期收支执行会计报告制度,月末年终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账户的设立必须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9)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置财政资金专户,实行财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建立财政资金“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一口支付”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预算单位账户实行由账务部门统管的制度。一个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集中支付零余额基本账户,其他账户确因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设。

第十九条  慎重选择财政资金开户银行。为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原则上应在国有、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财政资金账户,并从经营资信、资金安全、管理服务等方面,审慎选择和严格把关。

第六章  印章与凭证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印章、票据三人管理制度。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票据,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印章、票据。印章、票据保管人短期离岗或出差时,应在科室(单位)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确保凭证传递安全。对财政资金付款凭证应有专人负责与银行交接传递,并按传递时间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妥善保管凭证。办理资金支付的相关原始凭单及报表要作为会计凭证妥善保管,应转交记账人员的凭单要及时转交。

第二十三条  加强凭证归档移交管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规定建立档案,及时归档。如需移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工作移交手续,并制定规范的移交清册。

第七章  代理银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选择代理银行。与代理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利事项,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

第二十五条  与代理银行业务往来的相关凭证、票据、报表等,要由专人交接签字、及时送取。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对代理银行进行考核。根据代理银行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提供服务的情况,对代理银行进行季度或年度考核。

第八章  财政信息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逐步将所有预算单位、所有财政资金纳入财政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明确管理员岗位职责。财政信息系统技术维护工作要求专人专岗,并且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九条  规范维护流程。技术维护人员严格按照书面维护单对财政信息系统进行维护,禁止擅自使用管理员权限对系统内单位、人员、科目、资金、账户、流程、权限等业务数据进行更改。

第三十条  加强身份认证。建立密码、密钥等涉密身份信息安全管理体制,根据岗位分工和工作要求,按照实名制的原则,在信息系统中设置用户名和权限、关键环节设置密码、密钥登录管理,所有操作环节实行实名记录,日志信息要求长期保存。

第九章  安全监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追踪问效制度。对专项资金和重大资金的支付使用,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及时掌握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财政监督部门要对付款单的财政记账联定期进行抽查,对会计核算的方法和技术性、基础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各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资金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并实行动态监控管理,逐步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大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抄送:区纪委办公室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12  日印发

 

为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以健全制度、规范流程、明确职责、强化监督,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9《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经过研讨修改,起草《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并于2020年12月16日在张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征求意见,形成此办法。

本办法共有总则、岗位设置、资金收付管路、会计对账、账户管理、印章与凭证管理、代理银行管理、财政信息化安全管理、安全监管、附则十大部分,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作出具体解释和规定。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无意见

ZDDR-2021-0020001

 

 

 

 

 

张政办发20212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经研究,制定了《张店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17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以健全制度、规范流程、明确职责、强化监督为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及各镇、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管理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基金及其他资金)。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科学设置岗位。严格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分工,审核、拨款、账务、印章等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必须分离设置、科学授权,不得相互交叉和实行兼管。

第四条  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强化岗位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实行定期轮岗。对掌握资金安排、拨付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有计划的轮换交流。

第三章  资金收付管理

第六条  完善资金收付制度。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作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不断加强财政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建设,提高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  健全用款计划制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审批制度,将用款计划审批作为预算执行的核心环节,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加强授权支付审批管理,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项目进度,严格审批授权支付额度;强化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加强对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用途、金额和支付对象的审核。

第九条  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财政各科室要严格审核有关支付凭证,对不规范的支付凭证拒绝受理。

第十条  及时清算资金。对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中的资金要及时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各项财政资金的支付办法。

(一)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由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按部门预算上报的年度分月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按月拨付。

(二)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项目用款进度及收入缴库进度等填制财政资金请拨单,经财政局逐级审核同意后拨付。

(三)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由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项目用款进度以及收入上缴财政专户进度等填制财政资金请拨单,经财政局逐级审核同意后拨付。

(四)补助下级财政的资金,由财政局根据核定的体制补助、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指标,将款项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临时调度资金,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由用款单位根据项目用款进度等填制财政资金请拨单,经财政局逐级审核同意后拨付。

第四章  会计对账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四方对账制度。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预算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定期核对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资金账务。

第十三条  加强财政内部对账。财政内部各科室(单位)要加强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实际拨付资金的对账,确保预算执行数据的关联性、一致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  实行对账单审签制度。每月银行对账单要由经办人员、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保证银行对账单与资金账务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健全会计信息报告制度。预算单位实行定期收支执行会计报告制度,月末年终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账户的设立必须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9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置财政资金专户,实行财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建立财政资金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一口支付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预算单位账户实行由账务部门统管的制度。一个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集中支付零余额基本账户,其他账户确因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设。

第十九条  慎重选择财政资金开户银行。为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原则上应在国有、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财政资金账户,并从经营资信、资金安全、管理服务等方面,审慎选择和严格把关。

第六章  印章与凭证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印章、票据三人管理制度。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票据,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印章、票据。印章、票据保管人短期离岗或出差时,应在科室(单位)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确保凭证传递安全。对财政资金付款凭证应有专人负责与银行交接传递,并按传递时间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妥善保管凭证。办理资金支付的相关原始凭单及报表要作为会计凭证妥善保管,应转交记账人员的凭单要及时转交。

第二十三条  加强凭证归档移交管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规定建立档案,及时归档。如需移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工作移交手续,并制定规范的移交清册。

第七章  代理银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选择代理银行。与代理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利事项,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

第二十五条  与代理银行业务往来的相关凭证、票据、报表等,要由专人交接签字、及时送取。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对代理银行进行考核。根据代理银行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提供服务的情况,对代理银行进行季度或年度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财政资金代理资格。

第八章  财政信息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逐步将所有预算单位、所有财政资金纳入财政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明确管理员岗位职责。财政信息系统技术维护工作要求专人专岗,并且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九条  规范维护流程。技术维护人员严格按照书面维护单对财政信息系统进行维护,禁止擅自使用管理员权限对系统内单位、人员、科目、资金、账户、流程、权限等业务数据进行更改。

第三十条  加强身份认证。建立密码、密钥等涉密身份信息安全管理体制,根据岗位分工和工作要求,按照实名制的原则,在信息系统中设置用户名和权限、关键环节设置密码、密钥登录管理,所有操作环节实行实名记录,日志信息要求长期保存。

第九章  安全监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追踪问效制度。对专项资金和重大资金的支付使用,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及时掌握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财政监督部门要对付款单的财政记账联定期进行抽查,对会计核算的方法和技术性、基础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各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资金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并实行动态监控管理,逐步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大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4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416 日。

 

 

 

 

 

 

 

 

 

 

 

 

 

 

 

 

 

 

 

 

抄送:区纪委办公室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13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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