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财政局

 

张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张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财【2017】27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区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有关规定,张店区制订了《张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全区所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入,具体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具体由区财政局负责实施。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贵,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枚单位)征收,执收单位应依法执收非税收入,并及时通过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足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 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不得多收、缓收、减收、免收或得收,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非税收入。并对大缴,少缴非税收入实施催继: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缴纳义务人因特珠情况需要缓缴、减墩、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数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往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级国库。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栗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械旧领新制度。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 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计划根据执收单位上年度实际执收情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动因素,按照部门预算确定。

第十八条 一次性征收的国有资源(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执收情况进行考核。对非政策性因素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收入计划的单位,可以安排事业发展性支出;对因政策性增收,或单位漏报、瞒报等原因导致收入计划偏低形成的增收,以及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检查时责令补缀形成的收入,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对单位擅自设主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摸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形成的收入、全部没收维财政并严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非政策性因素未完成年度收入计划的单位,相应调减单位成本支出。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按年初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收入进度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应当按职素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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