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财政局

   张店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国有企业运行效率,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办法》(淄政办字〔2020〕6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店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及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内设机构、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和员工总额编制管理、招录管理、员工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工作遵循“总量控制、精简效能、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出资一级企业的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工作的监管,一级企业负责所出资二级以下企业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业务流程等因素从严从紧控制内设机构数量、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和员工总额编制。

竞争类(商业一类)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制定内设机构、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和员工总额编制方案(以下简称编制方案)。

功能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基本依据,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制定编制方案。

编制方案根据企业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  现有国有企业的编制方案,经区国资监管机构进行评估后备案实施。

第七条  新设立一级企业编制方案由区国资监管机构编制,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制定。国有企业新设独资或控股企业编制方案,经履行决策程序,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从严控制使用劳务派遣工、短期、临时性用工,要建立编制外用工岗位清单,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国有企业岗位增员,应优先从内部调剂,无法调剂和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应根据编制限额、岗位空缺和发展规划情况,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进行招录。

第十条  国有企业员工原则上不得超编。国有企业引进的高端特殊人才、上级组织委派和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等,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可超编制聘用。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要求调整编制方案的,应说明下列事项,提供相关材料,经履行决策程序,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实施。

(一)前三年经济规模、经营范围、效益状况、业务量增减变化等情况;

(二)外区县同类企业员工规模及效益情况;

(三)调整员工编制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     

(四)企业决策机构相关决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招录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在每年年底前提报下年度员工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经履行决策程序,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实施。原则上年度用工计划每年备案一次。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员工公开招聘管理制度,完善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招聘员工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招录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制定公开招录方案;在指定网站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考试(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员工招录工作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有关招聘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工企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企业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工作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发展急需引进的高端特殊人才(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学者、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专业人才),经履行决策程序,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按有关政策办理聘用手续。上级组织委派的人员和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员工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要完善档案管理,建立员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人员录用后,应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及时纳入实名制管理。国有企业每年12月15日前向区国资监管机构进行企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要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薪酬制度。企业急需引进的高端特殊人才,经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可在聘用期内试行协议工资。制定和实施薪酬分配制度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企业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考评档案,考评结果与员工薪酬和职位升降挂钩。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将内部员工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要积极推进企业管理人员选聘制改革,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平等的原则,推行竞聘上岗,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机制和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第十九条  超编制国有企业应根据编制方案,制定三年期减员工作方案,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企业实际减员数量,依据工资总额管理相关规定,按减员数量的30%调增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每年年底前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企业员工存量、变量和工资情况,以便区国资监管机构全面掌握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更好地指导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国有企业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范围。一级企业负责对其所属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对所属企业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国资监管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一)擅自调整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的;     

(二)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的;

(三)擅自超编招员或未按规定招录人员的;     

(四)人员招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 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4日。

                                                                                                                                                                           2020年10月19

 

        

《张店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善和改进企业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根据区委、区政府《张店区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措施责任分工方案》中关于“探索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办法,对区属国有企业用工实行员额制管理”的要求,我们起草了《张店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放管结合,监管适度;贴近实际,分类指导;平稳过渡,逐渐优化”四方面原则。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3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要点包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内容和遵循原则等内容。

《办法》适用于张店区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遵循量控制、精简效能、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对企业内设机构、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和员工总额编制方案(以下简称编制方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编制管理”共7条。要点包括企业编制方案分类编制依据,要求企业严控劳务派遣工及临时工,高端特殊人才等特殊人员编制使用原则,编制方案动态调整依据和程序。

本章通过明确企业编制方案的制定依据、执行原则和调整程序,指出了瘦身强体的路径,以推动企业规范机构设置、合理配置人员,激发内部活力,实现提质增效的目标。

第三章“招录管理”共4条。要点包括对国有企业招聘计划备案制管理,员工招录原则与程序,招录回避制度,高端特殊人才聘用程序。

本章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程序不完善、不规范、不透明状况,从计划申报、招录实施进行全流程管理,实现员工招聘信息、过程和结果公开,提高招聘员工质量。

第四章“员工管理”共4条。要点包括要求企业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推进管理人员选聘制改革,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工资制度,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本章主要针对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选人用人机制不完善、薪酬能升不能降等问题,要求企业从完善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完善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业绩考核和全员绩效考核机制等,将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挂钩、与岗位业绩挂钩,实现薪酬动态调整。引导企业推进企业管理人员选聘制改革,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机制和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结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激励企业减少人员冗余,提高人均劳动生产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共3条。要点包括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事项,企业的违规行为划分及处理方式等。重点解决监管事项大而全,监督事项不清晰,责任追究不具体等问题。

第六章“附则”1条。《办法》的有效期为两年。

三、意义

《办法》框架较为清晰,内容简明,程序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将有效激发区属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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