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

张店区残联关于优化残疾人证办理流程

推进便民服务的通知

张残联发〔2017〕4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残联:

为推动我区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为残疾人提供便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优化残疾人证办理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前移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发放权限下放到各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各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发表前,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初步目测并保留好图片、影像资料。发表时,原则上申请人必须到场,精神类残疾人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各镇、街道办事处残联要对申请人(精神类残疾人为申请人及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人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复印留档,对符合申请条件者方可发放申请表和评定表,发表时各镇、街道办事处残联理事长须在申请表上签字。申请人填好申请表后到所在村(社区)、镇(办)残联盖章,各镇、街道办事处残联收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指定医院鉴定完毕后将申请表、评定表一并交回镇、街道办事处残联,由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将申请表、评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汇总报区残联,区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指定机构做出的残疾类别、等级评定结论,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发证。

二、明确治疗期和康复期

因病或其他原因导致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类别残疾的,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方可申请办理残疾鉴定;对于因病或交通事故、工伤、意外等原因造成的肢体伤害经治疗一年以上仍存在肢体功能障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方可申请办理残疾鉴定。

三、规范残疾证评定方式

张店区人民医院负责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类别残疾等级评定,淄博市第五人民医院、张店区中医院负责精神、智力类别残疾等级评定。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持申请表、评定表、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鉴定,评定机构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对于行动极度不便的重度肢体、精神类残疾人可申请上门办证。各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在每月20号以前将本辖区需上门办证人员名单报区残联,区残联于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二组织评定医生和工作人员上门办理残疾评定。

四、规范残疾证换领、迁移流程

残疾人证遗失,需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挂失公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区残联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残疾人户口迁出张店区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各镇、办残联申请办理残疾证注销。残疾人户口迁入张店区的,各镇、办残联将户口迁移证明、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上报区残联,区残联根据实际情况核发残疾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对迁出地残疾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在张店区残联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五、建立年度培训机制

依托每年度举办的全区专职干事、专职委员培训班等时机,对镇(办)残联理事长、专职干事,村(社区)专职委员集中培训,培训残疾证办理流程及办证标准等业务知识,加强工作人员专业知识的学习与相互间的交流。选派工作突出的部分人员参加区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外出业务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六、建立监督纠错机制

       区残联对镇、街道办事处残联申请、使用、管理残疾人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抽查机制,区残联在当月办理的残疾人证中随机抽查20%,对发现办证环节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纠正并给予严肃处理。

 

淄博市张店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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