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惠残服务手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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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3370303MB2317407H/2023-540236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1-06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 |
张店区惠残服务手册
一、残疾人证办理
(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2.《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21〕10号)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鲁残联发〔2020〕22号)
(二)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本、3张2寸白底照片、申请表、评定表。
(三)申办流程: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镇(办)残联领取申请表、评定表,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残疾评定。评定后将材料交回镇(办)残联,区残联收到材料后负责审核发放。
因重症等身体原因不能出门办理的,可向镇(办)残联提出申请,区残联适时组织上门办证服务。另外,涉及残疾人证级别更改、关系转移、异地委托等事项,可由申请人向镇(办)残联申请办理。
(四)承办时限:区残联收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五)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组联文体科 0533-2861070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一)政策依据:《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二)所需材料:《残疾人证》、机动轮椅车证明资料(发票和村、社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办流程: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镇(办)残联提出申请,镇(办)残联汇总后上报,区残联审核批准后发放。
(四)承办时限:11月30日前办理完成。
(五)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组联文体科 联系电话:0533-2861070
三、重点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一)政策依据:《山东省“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鲁残联发〔2020〕12号)《淄博市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方案》
(二)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
(三)申办流程:申请人可在每年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时提出改造申请,次年年初,区残联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调查评估和需求确认,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为有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进行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
(四)承办时限:11月30日前办理完成。
(五)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组联文体科 0533-2861070
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8〕2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残联发〔2020〕28号)。
(二)救助对象: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残疾儿童,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未满十八周岁的残疾儿童或者持有符合规定的残疾诊断证明且未满七周岁的疑似残疾儿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本地户籍;(二)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纳税一年以上; (三)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四)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连续三年以上。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
(三)救助标准: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智力残疾、肢体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定点机构集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不少于10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5万元。对已满机构内最长康复训练救助年限、经评估仍需康复的残疾儿童,采用“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模式,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0.5万元。
(四)所需材料:1.张店区户籍残疾儿童家庭户口本(非张店户籍需提供监护人居住证、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监护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或者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定点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评估报告(以上材料一式两份)、1寸照片;2.签订2份《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核表》。
(五)申办流程: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到镇办残联提交申请资料,经区残联审核通过后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六)承办时限:区残联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七)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康复科 0533-2210391
五、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残联发〔2019〕15号)
(二)救助对象:具有张店区常住户口的0-17周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
(三)救助标准:免费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调机(手术费1.5万元/人,包括术前检查、复筛、手术及术后第1年不少于4次调机)以及术后康复训练补助经费(术后康复训练费1.5万元/人/年,在定点机构集中康复训练时间不超过2学年)。
(四)申办流程:残疾儿童监护人在相应网站线上申请,申请审核通过后带残疾儿童到定点医院和山东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进行医学筛查。听力残疾儿童做完手术后,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残联办理术后听力康复训练手续,之后到定点康复机构做康复训练。
(五)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康复科 0533-2210391
六、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救助项目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残联发〔2019〕20号)
(二)救助对象:具有张店区户籍的0-17周岁肢体残疾儿童。
(三)救助标准:先天性、炎症、创伤、肿瘤及罕见病导致的四肢畸形,脑瘫后遗四肢畸形,脊柱裂后遗下肢畸形,严重的发育性髋关节脱位,严重的马蹄内翻足,严重的发育性关节内外翻畸形,成骨不全症,住院手术治疗不超过5万元;骨肿瘤导致的肢体功能障碍,脊柱侧弯,院手术治疗不超过7万元;发育性髋关节脱位,先天性马蹄内翻足,门诊保守治疗不超过1万元。费用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其他保险救助等按规定报销后,其余费用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据实资助。
(四)申办流程: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行登录山东省残疾人公共服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申请通过后带残疾儿童到定点机构进行医学筛查,筛查通过后到相应选择的医院做手术。
(五)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康复科 0533-2210391
七、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的通知》(鲁残联发〔2019〕1号)、《关于印发淄博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的通知》(淄残联发〔2019〕15号)、《关于公布张店区精准康复服务目录等事项的通知》(张残联发〔2020〕14号)。
(二)救助对象:张店区户籍残疾人。
(三)救助标准:非基本型辅具符合《张店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中补贴标准的按照辅具补贴项目进行。
配置辅助器具达到使用年限的(最少三年),使用者可申请更换;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予重复适配,因特殊原因确需重新适配的,须经张店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复评审核,报区残联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重新适配。对具有我区户籍,尚未办理残疾证的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免费租赁服务。辅助器具租赁由中标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统一安排管理。
(四)所需材料:1.残疾人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和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2.《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2份。
(五)申办流程:张店区户籍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办)残联提出申请,镇(办)残联审核通过后,集中上报区残联。区残联组织对残疾人需求情况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适配。
(六)承办时限:12月30日前办理完成。
(七)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康复科 0533-2210391
八、精神残疾人救助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淄政字〔2017〕37号)、《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推动残疾人奔小康进程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43号)、《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淄博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意见>的通知》
(二)救助对象:张店区户籍精神残疾人。
(三)救助标准:精神类残疾人住院经医保报销和享受兜底补助保障政策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按不超过4500元予以补贴。
精神残疾人居家服药期可到区残联指定医院由专科医生指导,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领取免费药品。
(四)所需材料:1.《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2份;2.《残疾人证》3.残疾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办流程:精神残疾人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办)残联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监护人携带上述资料到指定医院申请救助。
(六)承办时限:区残联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七)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康复科 0533-2210391
九、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金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残联发〔2020〕20 号)
(二)救助对象:当年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特殊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专科及以上的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校残疾大学生。
(三)所需材料:残疾人大学生(或其家长代理)在新入学当年,持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在校学习证明(《学生证》或学费发票、学费收据等)、山东省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金申请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办流程:符合条件的新录取残疾人大学生,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向镇(办)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镇(办)残联公示审核后报区残联,区残联审核后上报市残联,申请发放学费补助。
(五)承办时限:9月30日前办理完成。
(六)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区残疾人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0533-2861227
十、残疾人就业培训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共享阳光·残疾人就业创业工程”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残联发〔2018〕12号)
(二)培训对象: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段且残疾类别为肢体、听力、言语、视力的残疾人,生活能够自理,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符合所报培训项目具体条件的具有张店区户籍的常住人口。
(三)所需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办流程: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向镇(办)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镇(办)残联审核后报区残联,区残联审核后安排申请人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五)承办时限: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六)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区残疾人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0533-2861227
十一、残疾人求职登记
(一)政策依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二)登记对象:具有张店区常住人口户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就业需要的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
(三)所需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资格证(有证件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办流程:申请人到镇(办)残联或区残疾人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填报求职信息,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推荐就业岗位。
(五)承办时限: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六)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区残疾人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0533-2861227
十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政策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字〔2016〕7号)
(二)救助对象及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张店区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补贴标准是一、二级残疾人每月185元,三、四级残疾人每月145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张店区户籍且持有残疾人证、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是一级残疾人每月167元,二级残疾人每月140元。
(三)所需材料:1.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供:张店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山东农村商业银行卡(开通财政惠民补贴功能)复印件;2.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供:张店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山东农村商业银行卡(开通财政惠民补贴功能)复印件。
(四)申办流程: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镇(办)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镇(街道)审批,转交民政部门办理。
(五)承办时限: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六)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区残疾人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0533-2861227 区民政局 0533-2869904
十三、残疾人托养工作
(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意见》(淄残联发〔2016〕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及辅助性就业机构试点工作的意见》(张残联发〔2018〕36号)
(二)登记对象:具有张店区常住人口户籍,16—59周岁有托养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三)所需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办流程: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镇(办)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镇(办)残联公示审核后报区残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与托养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开始提供服务。
(五)承办时限: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六)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区残疾人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0533-2861227
十四、残疾人自主创业
(一)政策依据:《张店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通知》 (张残联〔2014〕2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推动残疾人奔小康进程的意见》(张政办发〔2016〕43号)
(二)登记对象:具有张店区常住人口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所需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本、申请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办流程:申请人带好申报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办)残联提出申请,镇(办)残联经实地核实后报区残联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发放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
(五)承办时限: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六)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区残疾人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0533-2861227
十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认定工作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关于转发《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鲁残联办函〔2022〕14号)
(二)登记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所需材料:用人单位需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系统中如实填报完成单位和残疾人基本信息。如果审核系统无法读取残疾人就业信息需要提供材料:1.提供上年度残疾人 每月工资凭证资料(工资表上盖公章);2.上年度残疾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纳清单。
(四)办理流程: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10月31日,按规定如实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系统中填报完成单位和残疾人基本信息。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区残疾人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审核确定后的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提供给同级保障金征收机关。
(五)承办时限:2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六)承办部门及联系电话:区残疾人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0533-28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