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审核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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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3370303MB2317407H/2020-511368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1-01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审核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
(二)登记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所需材料: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表》1份;2.《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1份;3.“三证合一”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4.上年度工资发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盖章)1份;5.上年度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6.在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7.在职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 级)原件及复印件1份;8.在职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上年度淄博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复印件1份;9.福利企业的提供证书复印件1份。
(四)办理流程:用人单位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核确定后的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提供给同级保障金征收机关。
(五)承办时限:区残联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六)承办部门及联系电话: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15715332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