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精神残疾人救助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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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3370303MB2317407H/2020-511366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1-01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 |
精神残疾人救助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淄政字〔2017〕37号)、《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推动残疾人奔小康进程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43号)
(二)救助对象:张店区户籍精神残疾人。
(三)救助标准:精神残疾人入院时,专业医疗机构对当次治疗费用进行估算,精神残疾人发生的单次住院费用由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后,剩余医疗费用按不超过4500元予以补贴。
精神残疾人居家服药期可到区残联指定医院由专科医生指导,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领取免费药品。
(四)所需材料:1.《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2份;2.《残疾人证》。
(五)申办流程:精神残疾人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办)残联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监护人携带上述资料到指定医院申请救助。
(六)承办时限:区残联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七)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康复科 2210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