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2024年张店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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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127D/2024-549598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6-13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出台目标
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开展动态监测,发现住房安全问题建立台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做到应纳尽纳、应改尽改。实现张店区农村危房改造“动态清零”,对纳入当年改造任务的,要确保在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补助资金拨付和信息系统录入等工作。
二、出台依据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农村低收入人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淄博市农村低收入人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三、保障对象及方式
(一)明确保障对象
对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简称“严重困难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支持。
(二)保障方式及补助标准
1.保障方式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意愿选择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实施改造。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应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盘活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有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2.补助标准
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补助标准如下:
1.修缮加固危房,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修缮加固危房过程中,同步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拆除重建或新建房屋,补助一般不低于2.5万元。
3.对抗震不达标非C、D级既有住房实施抗震改造,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
对于家庭人口较多、实际住房面积需求大但确实困难的农户,鼓励各镇(街道)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实际改造费用不足最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补助。
解读人: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局长 王闯 电话:0533-218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