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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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3034931890827/2020-196950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资产和地价管理,规范地价体系,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部署,我市完成了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更新成果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淄博市城镇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是在我市2014年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基础上,充分利用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采取全面更新的方式,对城镇土地级别进行调整;以近3年房地产市场交易资料为依据,综合确定各类用途土地使用权价格。
二、本轮基准地价的基本内涵是在淄博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确定的其在2016年1月1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设定开发程度、标准容积率条件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三、本轮基准地价的标准容积率。张店区城区(含高新区)商业用地为2,住宅用地为1.8,工业用地为1.0;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含经济开发区)、临淄区、桓台县、高青县、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区商业用地为1.6,住宅用地为1.5,工业用地为1.0;沂源县城区商业用地为1.6,住宅用地为1.3,工业用地为1.0。本轮基准地价的土地还原利率为商业用地6%、住宅用地5%、工业用地4%。
四、基准地价原则上由市政府每3年调整一次,在土地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适时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淄政发〔2014〕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淄博市各区县城区基准地价17ZF7附件
2.淄博市各区县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
3.淄博市各区县镇政府驻地基准地价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
4.淄博市城镇基准地价土地用途修正系数表
5.淄博市各区县城区基准地价级别范围说明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