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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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61824F /2025-551625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30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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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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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医疗卫生的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法律】《中医药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部位规章】《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精神卫生法》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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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章】《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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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
6 | 对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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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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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血液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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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妇幼健康的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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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 | 【宪法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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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七)职业病报告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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