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调整张店区一级至四级和因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有效)发文机关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字号
张退役军人发〔2021〕8号
索引号
11370303MB2858908A/2021-5188381
成文日期
2021-09-09
发文日期
2021-09-1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调整我区一级至四级和因精神病被评为
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张退役军人发〔2021〕8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我区一级至四级和因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调整比例和调整基数
1.适用范围:
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
2.调整标准:
一是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年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
二是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年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
三是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年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
四是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
3. 调整基数:
2021年调整基数以2020年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根据区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91212元进行核算。
二、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护理费标准45606元(91212*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护理费标准36484.80元(91212*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护理费标准27363.60元(91212*30%)。
4.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每人每年护理费标准22803元(91212*25%)。
三、护理费开支渠道
提高护理费标准后,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所需经费仍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附件:一级至四级和因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一览表
淄博市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
2021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一级至四级和因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
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一览表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护理费标准 |
一级 |
因战 |
45606 |
因公 |
45606 |
|
因病 |
27363.60 |
|
二级 |
因战 |
45606 |
因公 |
45606 |
|
因病 |
27363.60 |
|
三级 |
因战 |
36484.80 |
因公 |
36484.80 |
|
因病 |
27363.60 |
|
四级 |
因战 |
36484.80 |
因公 |
36484.80 |
|
因病 |
27363.60 |
|
五级 |
因精神病 |
22803 |
六级 |
因精神病 |
22803 |
淄博市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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