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标题: 2025年3月6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32XW/2025-550761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06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2025年3月6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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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536—2025313日(5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电话:0533-31405192276672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地址:张店市民中心2楼A30窗口

电子邮箱:zdqhbfjxkk@zb.shandong.cn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新能源稳定杆生产线建设项目

张店区淄博科技工业园崛起路17号

山东联美弹簧有限公司

 

项目不新增用地,购置生产设备19台套,部分依托现有环保及辅助设备。项目建成后,新增汽车稳定杆产能110万件/年,全厂汽车稳定杆产能达到197万件/年。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端部加工及热成型工序、淬火工序、回火工序、标识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收集后,依托1#生产车间现有二级活性炭吸附+水喷淋+高压硅电源吸附处理后通过DA003排气筒排放抛丸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喷塑工序废气经设备自带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一并通过DA005排气筒排放;固化炉废气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后与表面处理脱脂加热炉燃烧废气、前处理烘干炉燃烧废气一并由DA006排气筒排放,天然气加热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相关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中厂界浓度限值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VOCs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

3、该项目循环水排污水、表面处理废水及纯水制备浓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全盐量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3416.3-2018)表2排放限值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4、该项目产生的噪声采取隔声、减振、消音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该项目下脚料及不合格品、废金属碎屑、废钢丸废塑粉包装袋集中收集外售,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循环冷却水池中沉渣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所有固体废物均不得随意丢弃。

6、该项目产生的淬火油废油墨包装、废活性炭、废机油污泥、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进行暂存和处置

7、该项目废气、废水排放采样点须分别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及《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建立标准监测平台,设置规范的人工采样口并在显著地点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8、企业应制定监测计划,并按照监测计划要求按期进行监测。

9、该项目应同时达到淄博市张店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10、你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专人负责制度,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运行记录,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

11该项目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12、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13、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