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标题: 2025年3月4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32XW/2025-550726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04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2025年3月4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03-04
  • 字号:
  • |
  • 打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534—2025310日(5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电话:0533-31405192276672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地址:张店市民中心2楼A30窗口

电子邮箱:zdqhbfjxkk@zb.shandong.cn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年产9万吨新型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

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湖光路136号

山东绿森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英威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微细颗粒10000吨/年、透明粉20000吨/年、塑料母粒50000吨/年、钙锌复合稳定剂10000吨/年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透明粉生产线、稳定剂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微细颗粒生产线、塑料母粒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塑料母粒生产线产生的VOCs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VOCs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

3、该项目冷却循环水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

4、该项目产生的噪声采取隔声、减振、消音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该项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回用,废包装袋、废滤网集中收集外售,废布袋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所有固体废物均不得随意丢弃。

6、该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废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进行暂存和处置

7、该项目废气排放采样点须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建立标准监测平台,设置规范的人工采样口并在显著地点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8、企业应制定监测计划,并按照监测计划要求按期进行监测。

9、该项目应同时达到淄博市张店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10、你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专人负责制度,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运行记录,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

11该项目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12、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13、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4、后续若涉及该区域规划调整,按照最新的园区规划环评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