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审计局行政执法内容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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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530F/2020-510508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审计局 |
一、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
1、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在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审计组开始实施审计。审计中如有群众举报问题,一并实施审计。
3、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审计机关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被审计对象收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未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对象收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有异议,审计组进行核实,做出书面说明或修改审计报告。
4、审计组代审计机关起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书等审计文书报法规科进行审理。
5、召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和移送处理事项,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做出的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按规定召开听证会。
6、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书经领导审核签发,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诉讼、裁决,期间不影响审计决定的执行。
7、监督被审计单位审计问题整改、审计决定落实、移送处理情况及结果,归档。不自行履行的,审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由审计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审计组报请局领导批准。如果不符合强制条件,做出不予采取强制措施决定。
2、制作强制措施通知书。
3、送达强制措施通知书。
4、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封存有关资料、资产;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如果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时间,报局领导批准。
5、依法收集审计证明材料或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强制措施。
三、监督途径
1、电话投诉:0533-2288152
2、投诉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28号检察院六楼张店区审计局
3、信函投诉: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28号检察院六楼张店区审计局
4、邮编:2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