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韩某某行政复议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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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3115/2024-546475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7-18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司法局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张政复〔2024〕67号
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
申请人称:因中心实线在夜间23:00无路灯看不见实线,同一时间,下雪结冰也影响地标的清晰度,路口也没有车道减少的标识,申请撤销违章,违章抓拍的照片也看不到实线。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2月23日22时47分,申请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丰泰路与范荣街路路口,因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被张店交警大队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处理该交通违法。
二、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职责权限,主体适格。
三、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处理该交通违法,按照交管12123手机APP处理程序处理,交管12123APP生成了《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接受处理。“交管12123”违法处理流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记录违法的现场照片及丰泰路与范荣街路路口监控录像可以证实,2024年2月23日22时47分,申请人驾驶的小型轿车顺范荣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丰泰路与范荣街路口直行通过路口,在西路口左转弯导向车道内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路面标线清晰可辨,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因此对申请人的行为认定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
五、适用法律准确。本案中,民警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六、裁量适当。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并依据《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张店区人民政府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3日22时47分,申请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丰泰路与范荣街路路口,因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被张店交警大队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处理该交通违法,按照交管12123手机APP处理程序处理,交管12123APP生成了《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3分。
以上事实有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2.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现场照片查询结果;3.申请人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4.交管12123APP处理流程;6.涉案路口监控视频和现场照片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主体适格。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通过“交管12123”APP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合法。
2024年2月23日22时47分,申请人驾驶车的小型轿车顺范荣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丰泰路与范荣街路口直行通过路口,在西路口左转弯导向车道内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该事实清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被申请人确定申请人为驾驶人的事实认定清楚。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九十条,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和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