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9号建议《关于提高镇办各类协管员工资待遇的建议》的答复
荆文军等4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提高镇办各类协管员工资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张店区目前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仍为2018年制定的1910元每月,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包括监督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张店区各类镇办协管员基本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各镇、街道办为用工单位。此部分人员目前执行的工资标准,已达到张店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属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形。在缺乏法定依据的情况下,我局难以强制要求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提高协管员工资标准。
根据《中共张店区委办公室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张办字[2019]24号),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包括:9.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我局工资福利科职责也仅限于全区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对协管员制定考核奖励机制一事,有利于提高人员工作积极性,但我局职责范围有限,无权制定此类机制。
感谢各位代表提出宝贵建议,我局在今后工作中,将严格依法保障包括协管员在内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批评,欢迎继续对我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