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标题: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
索引号: 11370303MB2869527H/2024-547474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30 发布机构: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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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监管
领域
联合监管
事项
抽查检查
部门
抽查检查事项 抽查检查
对象
抽查检查内容 抽查检查方式 实施
层级
抽查检查
比例及频次
抽查检查时间
1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领域 农药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现场检查 区县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1次 4月-11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农药广告检查。
2 肥料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对肥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1.包装标签是否规范。2.登记证号是否有效。3.原料与登记是否一致。4.企业生产条件能否符合生产要求。 区县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1次 4月-11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肥料广告检查。 区县级
3 种子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 1.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资质是否合法。2.种子经营门店是否在经营前进行种子备案,经销的种子是否符合标签要求,是否进行品种审定或者登记。 区县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1次 4月-11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种子广告检查。
4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兽用生物制品)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区县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1次 4月-11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5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现场检查 区县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1次 4月-11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检查。
6 牲畜、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监管领域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规模养殖场 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粪污处理情况其他等。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现场检查 区县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1次 4月-11月
配合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7 农产品加工相关情况监管领域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证书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粪污处理情况其他等。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现场检查 区县级 抽查比例为100%,抽查1次 4月-11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区县级
8 动物防疫、诊疗、病原微生物监督检查领域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检查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情况、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执业情况。 现场检查 区县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1次 4月-11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