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标题: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3MB2869527H/2024-547474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30 发布机构: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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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农药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包装标签、登记证号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3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种子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许可,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 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进口兽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5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饲料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5.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2018年5月)。
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6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1.畜禽质量监督检查。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2.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畜禽等动物养殖企业、场、户(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五条、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7 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畜禽等动物养殖企业、场、户(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
8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养殖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
2.《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5.《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6.《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7.《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9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证书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10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0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对执业兽医备案的行政检查;对执业兽医资格证核发监管的行政核查 动物诊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第四条。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修订)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