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 | ||
---|---|---|---|
索引号: | 11370303MB2869527H/2023-540167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0-27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区级主管 单位 |
证明事项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开具 |
备注 |
448 |
区农业 |
身份证明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1.【行政法规】《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五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第六十五条:“…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
公安机关 |
|
448 |
区农业 |
身份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公安机关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公安机关 |
|
|||
448 |
区农业 |
身份证明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1.【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
公安机关 |
|
448 |
区农业 |
身份证明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3.【文件】《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2023年1月22日起施行,鲁农法字〔2022〕30号,SDPR-2022-0190002)第十一条:“申请审查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五)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六)守信承诺书;(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的,已经受理审查审核的,终止本次审查审核;已经形成审查审核意见的,撤销审查审核意见,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承担。” |
公安机关 |
|
449 |
区农业 |
户口簿 |
渔业捕捞许可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公安机关 |
|
449 |
区农业 |
户口簿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公安机关 |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
|
||||
450 |
区农业 |
营业执照 |
渔业船网工具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行政审批部门 |
|
渔业船舶 |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
行政审批部门 |
|
|||
450 |
区农业 |
营业执照 |
渔业捕捞许可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行政审批部门 |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1.【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
行政审批部门 |
|
|||
450 |
区农业 |
营业执照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
行政审批部门 |
|
463 |
区农业 |
健康状况证明 |
渔业船舶 |
1.【行政法规】《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五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第六十五条:“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
乡镇(街道)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院 |
|
464 |
区农业 |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
渔业船舶 |
1.【行政法规】《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六十五条:“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
465 |
区农业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渔业捕捞许可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交通部门 |
|
465 |
区农业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交通部门 |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
|
||||
466 |
区农业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渔业捕捞许可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船籍港登记机关 |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
467 |
区农业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渔业捕捞许可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船籍港登记机关 |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
467 |
区农业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渔业船舶 |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
船籍港登记机关 |
|
468 |
区农业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渔业捕捞许可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渔业主管部门 |
|
468 |
区农业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渔业船舶 |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
渔业主管部门 |
|
469 |
区农业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渔业捕捞许可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渔业主管部门 |
|
470 |
区农业 |
渔船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
渔业船网工具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交通部门 |
|
471 |
区农业 |
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渔业船网工具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权威机构出具或企业自行出具 |
|
472 |
区农业 |
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 |
渔业船网工具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拟入渔国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 |
|
473 |
区农业 |
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
476 |
区农业 |
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
渔业船舶 |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
渔业主管部门 |
|
478 |
区农业 |
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
渔业船舶 |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
农业农村部、海关 |
|
481 |
区农业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来历证明;”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保险公司、生产、销售单位或修理单位 |
|
482 |
区农业 |
身体条件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
483 |
区农业 |
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生产厂家、海关部门、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 |
|
484 |
区农业 |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保险公司 |
仅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相关业务。 |
485 |
区农业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
农机安全检验机构 |
|
486 |
区农业 |
《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未取得行驶证的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来历证明。”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人民法院、有权行政执法部门 |
|
487 |
区农业 |
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的法定证明、凭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生产企业 |
|
488 |
区农业 |
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拖拉机和联合 |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买卖双方、法院、有权行政执法部门 |
|
489 |
区农业 |
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1.【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
相关主管部门 |
|
489 |
区农业 |
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3.【文件】《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2023年1月22日起施行,鲁农法字〔2022〕30号,SDPR-2022-0190002)第十一条:“申请审查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五)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六)守信承诺书;(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的,已经受理审查审核的,终止本次审查审核;已经形成审查审核意见的,撤销审查审核意见,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承担。” |
相关主管部门 |
|
689 |
区农业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畜牧兽医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
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实行输出地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畜牧兽医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
|||
697 |
区农业 |
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六十三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公安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
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 |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
||||
700 |
区农业 |
免疫证明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
701 |
区农业 |
检验检测报告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畜牧兽医部门或第三方实验室 |
|
701 |
区农业 |
检验检测报告 |
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 |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畜牧兽医部门或第三方实验室 |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检测机构 |
|
|||
707 |
区农业 |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科技部门 |
|
708 |
区农业 |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科技部门 |
|
709 |
区农业 |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或检测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