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标题: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
索引号: 11370303MB2869527H/2023-540167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27 发布机构: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日期: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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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区级主管

单位

证明事项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开具
单位

备注

448

区农业
农村局

身份证明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1.【行政法规】《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五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第六十五条:“…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2.【文件】《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附件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第4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公安机关

 

448

区农业
农村局

身份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二条:“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3.【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448

区农业
农村局

身份证明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1.【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2.【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448

区农业
农村局

身份证明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3.【文件】《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2023年1月22日起施行,鲁农法字〔2022〕30号,SDPR-2022-0190002)第十一条:“申请审查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五)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六)守信承诺书;(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的,已经受理审查审核的,终止本次审查审核;已经形成审查审核意见的,撤销审查审核意见,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承担。”

公安机关

 

449

区农业
农村局

户口簿

渔业捕捞许可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

 

449

区农业
农村局

户口簿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公安机关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50

区农业
农村局

营业执照

渔业船网工具
指标审批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行政审批部门

 

渔业船舶
国籍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部门

 

450

区农业
农村局

营业执照

渔业捕捞许可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部门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1.【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2.【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

行政审批部门

 

450

区农业
农村局

营业执照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3.【文件】《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2023年1月22日起施行,鲁农法字〔2022〕30号,SDPR-2022-0190002)第十一条:“申请审查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五)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六)守信承诺书;(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的,已经受理审查审核的,终止本次审查审核;已经形成审查审核意见的,撤销审查审核意见,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承担。”

行政审批部门

 

463

区农业
农村局

健康状况证明

渔业船舶
船员证书核发

1.【行政法规】《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五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第六十五条:“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2.【文件】《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附件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第2项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乡镇(街道)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院

 

464

区农业
农村局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渔业船舶
船员证书核发

1.【行政法规】《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六十五条:“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2.【文件】《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附件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第6项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465

区农业
农村局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捕捞许可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交通部门
渔业主管部门

 

465

区农业
农村局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交通部门
渔业主管部门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66

区农业
农村局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捕捞许可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船籍港登记机关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467

区农业
农村局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捕捞许可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船籍港登记机关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467

区农业
农村局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
国籍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籍港登记机关

 

468

区农业
农村局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捕捞许可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主管部门

 

468

区农业
农村局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船舶
国籍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主管部门

 

469

区农业
农村局

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主管部门

 

470

区农业
农村局

渔船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渔业船网工具
指标审批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交通部门
渔业主管部门

 

471

区农业
农村局

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渔业船网工具
指标审批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权威机构出具或企业自行出具

 

472

区农业
农村局

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

渔业船网工具
指标审批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拟入渔国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

 

473

区农业
农村局

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476

区农业
农村局

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渔业船舶
国籍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渔业主管部门

 

478

区农业
农村局

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渔业船舶
国籍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农业农村部、海关

 

481

区农业
农村局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来历证明;”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3.【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保险公司、生产、销售单位或修理单位

 

482

区农业
农村局

身体条件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二条:“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二)身体条件证明。”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483

区农业
农村局

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生产厂家、海关部门、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

 

484

区农业
农村局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仅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相关业务。

485

区农业
农村局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2.【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安全检验机构

 

486

区农业
农村局

《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未取得行驶证的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来历证明。”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八条“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时,原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所有人提供行驶证的,转移后的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取得行驶证的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原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人民法院、有权行政执法部门

 

487

区农业
农村局

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的法定证明、凭证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二条:“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三)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生产企业

 

488

区农业
农村局

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拖拉机和联合
收割机登记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等级低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二)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买卖双方、法院、有权行政执法部门

 

489

区农业
农村局

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1.【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2.【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相关主管部门

 

489

区农业
农村局

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3.【文件】《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2023年1月22日起施行,鲁农法字〔2022〕30号,SDPR-2022-0190002)第十一条:“申请审查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五)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六)守信承诺书;(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的,已经受理审查审核的,终止本次审查审核;已经形成审查审核意见的,撤销审查审核意见,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承担。”

相关主管部门

 

689

区农业
农村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第十一条第一款:“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一)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畜牧兽医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实行输出地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畜牧兽医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697

区农业
农村局

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六十三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第5号令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通过,2019年4月25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700

区农业
农村局

免疫证明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701

区农业
农村局

检验检测报告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二十二条:“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五十二条:“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相关资质认定、国家认可机构认可或者符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出具。

畜牧兽医部门或第三方实验室

 

701

区农业
农村局

检验检测报告

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通过,2019年4月25日修正)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三款:“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畜牧兽医部门或第三方实验室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文件】《农业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36号)规定:“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3.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并附符合该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标准最近3个月内(无菌动物为最近1年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检测机构

 

707

区农业
农村局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文件】《农业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36号):“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2.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科技部门

 

708

区农业
农村局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文件】《农业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36号):“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2.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科技部门

 

709

区农业
农村局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文件】《农业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36号):“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2.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或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