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区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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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573W/2022-533376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05-05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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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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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民政局 |
对社会团体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1.对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
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区级民政部门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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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民政局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
本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区级民政部门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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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民政局 |
对基金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情况,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 |
1.对基金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本级登记的基金会单位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区级民政部门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实施) 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61号,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4.《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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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民政局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预收费,进行检查 |
区管养老机构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区级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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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民政局 |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
殡葬个体中介单位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区级民政部门 |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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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民政局 |
对殡葬服务单位(公墓)建设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殡葬服务单位(公墓)建设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殡葬服务机构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区级民政部门 |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23〕72号)》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