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张店区华润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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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9-30 发布机构: 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张店区华润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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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学年张店区华润实验小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据《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被上述学校正式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是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认定机构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小组、评议小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学校分管领导、年级长(主任)、学校有关管理人员。

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年级成立由年级主任任组长的认定小组,成员包括班主任、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任课教师代表等。

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小组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学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园籍)在校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学校根据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议的认定标准及自己的实际情况,将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B档)和“特殊困难”(C档)三个档次。

第十条 特殊情况认定与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 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

3.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4.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5.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6.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7. 孤儿;

8.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9. 重点困境儿童;

10. 烈士子女;

11. 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 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 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摸底调查、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告知本学段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发放《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学生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认定申请委托授权书。超过认定标准且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况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照《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量化分值表》,核算每个申请学生的认定指标量化分值,并参照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认定指标量化分值、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各单位通过民政系统查询到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等因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分析学生经济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年级认定小组要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进行家访,并填写家访记录表,留存家访照片。

第十六条 年级认定小组结合班级认定评议结果、认定指标量化分值、认定标准及家访纪录,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九条 每年10月30日前,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报告及《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上报区资助管理部门,并按要求录入全国、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市(区)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残联等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本细则,制订或修订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区资助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张店区华润实验小学负责解释。

 

 

 

张店区华润实验小学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