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童本童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实施细则
索引号: 11370303MB28657889/2021-521251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9-09 发布机构: 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童本童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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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据《淄博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办法>的通知》(淄教计字【2019】11号)和《淄博市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市张店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园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是指被我园正式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幼儿中,幼儿及家庭经济能力支付幼儿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支出存在困难的幼儿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幼儿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幼儿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幼儿隐私,严禁让幼儿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幼儿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我园成立由园长任组长的幼儿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条 幼儿园以级部为单位成立由年级主任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条 幼儿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幼儿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幼儿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特困供养幼儿、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幼儿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幼儿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幼儿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条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档次可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B 档)和“特殊困难”(C档)三档。具体认定标准由区县、幼儿园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区县、幼儿园组织幼儿及家长对家庭经济情况、幼儿在校消费情况等开展问卷调查,问卷调查人数至少占在校生人数的30%。区县、幼儿园认真分析问卷调查相关数据,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数据分析报告和问卷调查存档备查,并将分析报告上交上级主管部门。

条 特殊情况认定与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幼儿: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

3.城乡特困供养幼儿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幼儿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幼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幼儿园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前,我园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幼儿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申请表(附件1)。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初,幼儿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申请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需提供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条 评议小组指导幼儿认真、详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申请表,并根据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量化分值表(附件2)中的认定指标综合评分。

第十条 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幼儿申请材料、认定指标综合得分、认定标准,幼儿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困难档次,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条 年级认定小组要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进行家访,并填写家访记录表(附件3)、留存家访照片。幼儿园对评议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要逐一家访。

年级认定小组汇总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结合评议结果以及申请材料、认定标准、认定指标综合得分、家访材料,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名单及档次。

第十条 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名单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幼儿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条 幼儿园幼儿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幼儿园幼儿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统计表(附件4)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报告。

第十条 幼儿园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十九条 市、区县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加强幼儿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幼儿资助信息。

第二十条 幼儿园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加强幼儿诚信教育,幼儿或监护人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淄博市张店区童本童幼儿园负责解释。

 

 

淄博市张店区童本童幼儿园

                            二〇二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