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园街道关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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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709K/2020-179606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8-15 | 发布机构: | 公园街道办事处 |
公园街道关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方法
(一)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具有张店区常住户口的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救助 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 100%-150%之间)、低收入 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 150%-200%之间) 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 对象。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 救助力度。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为因病致贫家庭:在提出 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家庭财 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救助方式
取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限制,转向按费用救助。即以是否产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能否给予医疗救助的衡量标准,区分 不同对象、不同费用,按比例进行救助。
(三)救助程序
1.重点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托淄博市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开展“一站式”医疗救助 即时结算工作。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 助基金支付的部分,再由医保部门全额拨付,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民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系统进行日常管理。民政部门要将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预先 拨付给医保部门。 2.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等其 他救助对象 申请。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家庭收入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报销原始单据、医疗保 险统筹结算单等材料。村(居)委会对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和 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出具调 查报告、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 签字盖章后,送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 签署同意批准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应当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 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对于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按照扶贫特惠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进行结算。
(四)救助标准
1.常规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
(1)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经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 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按照 85%给予救助,年封顶线 50000 元。
(2)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用 药目录及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规 定标准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按照 75%给予医疗救助,年封顶线为 50000 元。
(3)对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 庭重病患者经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 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 费,自付 20000 元以上部分,按照 50%给予救助,年封顶线 15000 元。
2.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救助标准:经全市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结算后,当年累计救助金 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 费的 8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 10000 元。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标准:经“一站式”即时结算 平台结算后,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 过部分按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的7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 8000 元。
(3)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等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的 30%进 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 6000 元。
(五)救助范围和救助时限
对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用药目录及 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报 销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按规定对其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年度参照基本医疗保险 报销时间规定,对当年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上年度第四季度的医疗费用,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实施救助;对超过救助时限的 医疗费用,一般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