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公交张〔2024〕59号 签发人:吴广庆
(A类)
对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委员
第19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张业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从严整治老头乐(低速电动四轮车)的建议”已经收悉,张店大队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调查研究,结合辖区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
老年代步车等非标车辆一直是公安交警部门的管理重点,2019年1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了调查摸底、督促整改、清理整顿等三个阶段的目标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张店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对在辖区道路上行驶的代步车进行集中劝导、登记、贴标,纳入非标车管理,并向市民群众发放《致老年代步车驾驶员的一封信》和劝告单,进行广泛宣传。
针对老年代步车等非标车辆愈发突出的实际问题,2024年5月份,交警支队组织相关科室、大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相关治理措施、法律依据,并组织人员到滨州市就老年代步车等非标车辆管理工作进行学习交流。目前,支队正与工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积极沟通对接,起草相关文件、报告,着手向上级部门进行专题汇报,寻求各部门支持,推动治理工作尽快开展。
对于您所反映的“严格执法”的建议,目前,此类车辆性质难以界定,缺少执法执法依据。大多数老年代步车属于非标电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在无法直接判断车辆类型的情况下,执法缺少法律依据,在管理过程中易引发争议。且使用代步车的主要群体为老年人、残疾人,大多用于接送学生或谋生需要,车辆使用群体较为特殊,执法中极易引发冲突和矛盾。
对于您所反映的“老头乐违规上路引发交通事故,依法严格处理”的建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事故产生原因进行划分确定责任,在当前对老年代步车没有明确的管控治理政策的情况下,不能单纯因涉事车辆为老年代步车而责任划分不公。
对于您所反映的的“严格管理销售渠道”的建议我们完全赞同,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代步车生产、销售未进行有效的源头治理,仍然有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代步车还在销售,并且销售企业以“不用上牌照”“无需办理驾驶证”等营销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造成这些车辆持续大量流入市场。主管部门应加强源头管控,尽快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强生产销售监督执法,从源头上减少不合格老年代步车上路行驶。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劝导管控力度,对存量代步车进行贴标,提高贴标率;对低速电动车涉及交通违法行为保持严管态势,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造势警示引导。另外,加大与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联系对接,寻求各部门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协同共治,共同做好老年代步车交通管理工作。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
2024年8月9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张店交警大队谭庆坤 联系电话:2139078
抄送单位:区政府工作督查服务中心、区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