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标题: 张店公安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0004217207M/2023-537336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1 发布机构: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张店公安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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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公安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组织层级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层级 抽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1.宾馆、旅店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3.宾馆、旅店取得卫生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4.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5.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各类宾馆、旅店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公安部门 /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县级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重点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公安部公发36号印发,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市、县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1.《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2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1.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2.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3.民用枪支配置使用单位使用枪支情况的检查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公安部门 对枪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民用枪支配置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级 对从业单位落实枪支安全管理责任、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建立枪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是否严格落实领用枪支审批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领取交还枪支登记制度;是否严格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制度;是否落实枪弹分离、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等制度。 《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条
配合 体育部门 对射击竞技体育枪弹安全监管 对射击竞技体育枪弹安全监管 省、市、县级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枪支安全管理、安全防范的检查。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6月11日通过)第五条
3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公安部门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级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实施)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秩序维护服务,是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
4 爆破作业单位抽查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情况的检查
2.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
3.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
爆破作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公安部门 /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情况的检查
2.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
3.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
省、市级 落实出入库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以及库房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等情况;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教育、流向登记等制度情况;《爆破安全规程》等要求的现场安全作业措施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5 劳动用工监管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检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市、县级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以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黑中介与非法用工情况检查;精神控制类有害培训活动情况和重点人员底数。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6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依约提供服务;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使用公共部分;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级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及保安员管理情况。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7 成品油流通领域检查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 发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商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市、县级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购进台账建立情况;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进货发票;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情况;水冲厕所建设维护情况;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等。 《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配合 公安部门 /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县级 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第九条第六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配合 应急管理部门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经营许可证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 依法检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8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抽查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依法经营情况的检查 文化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检查 市、县级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抽查 市、县级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市、县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9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检查(包括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取得、标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市、县级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第四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 依法检查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配合 通信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守信经营情况检查 省级 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守信经营情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0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1.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检查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检查 市、县级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过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中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营业性演出活动安全监管。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县级 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1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市、县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经营及消防安全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第四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12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一、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教育培训情况。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修改)第三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配合 公安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省、市、县级 抽查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执行情况。 1.《禁毒法》第六十四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13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安全许可证取得并保持情况;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及落实情况。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第四条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省、市、县级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办理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配合 气象部门 对建设单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雷电防护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 市、县级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 定期检测开展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14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对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的行政检查 管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能源部门 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检查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省、市、县级 管道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省、市、县级 关键时间节点、重大活动和重点部位的安保工作落实情况;安防标准达标工作推进情况;管道周边治安防控情况,重点是管道沿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的院落、厂房和种植大棚等场所排查整治情况;油区治安重点地区整治,以及打击打孔盗油等违法犯罪情况。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15 消防安全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 发起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九小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1.《消防法》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条、第二十九条
配合 民政部门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市、县级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及消防安全设施与器材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配合 教育部门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防”建设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第九条第六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配合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市、县级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6 网络运营者的监督检查 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级 发起 公安部门 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检查 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