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镇镇人民政府

                       房政发〔202424                       

 

房镇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各委办、各村(居):

按照区减灾办的要求,经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房镇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12日

 

 

 

 

 

房镇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和成员组成

2.2  镇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2.3  镇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4  工作组

2.5  专家组

3.灾害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施紧急救助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张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我镇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周边镇办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镇境内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它类型突发事件或镇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坚持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在镇政府领导下,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和成员组成

镇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减灾委”)为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制定全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镇减灾委主任由镇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镇长担任。成员由人武部、镇宣传部门、派出所、镇应急办、镇经发办、镇社会事务办、镇财政所、镇农综办、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西郊供电所、各村居的负责同志担任

镇减灾委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它成员单位。主任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时由副主任担任现场指挥工作。

2.2镇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镇减灾委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具体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各村居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具体职责是:

1)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镇减灾委成员单位听取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的汇报;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情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3)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害形势,提出对策;

4)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落实相关措施,协助、指导全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3镇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镇应急办:组织、协调全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评估、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指导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开展救助应急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组织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提出应急物资的储备需求和调拨应急救灾物资;承担镇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镇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协助开展抗灾救灾宣传,播报灾害预警、灾情及救灾工作信息;宣传防灾、抗灾、避灾自救知识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负责灾后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派出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金融、救灾物资等安全保卫工作。

镇经发办:争取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会同区应急局应急办、财政所制定全镇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指导组织灾后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协调铁路、电力、邮电、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及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实施有关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组织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镇社会事务办:负责组织教育系统防灾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救灾活动;收集汇总学校校舍、体育场所损毁情况;协助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校舍、体育场所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做好防疫工作,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受灾群众进行心理干预。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开展防灾救灾宣传,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工作。加强全镇防灾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民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民众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民众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水平。  

镇财政所:将应急物资采购储备和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镇应急办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管理、分配、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镇建设办: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开展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救援;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参与相关灾害评估工作。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利用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体系,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负责受灾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工作。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送工作;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镇农综办:负责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核查、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开展农业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涝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抗旱和防汛抢险,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和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和主要河流、溏坝水资源配置调度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场监管所:负责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城市排水、城市防汛工作负责城市防汛防台风应急物资筹备和使用;指导、监督城区排水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和市政园林防汛工作;组织城区排水防洪物料储备和协调城区扫雪除冰工作

西郊供电所:负责组织所属供电所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人武部:按照军地应急联运机制,根据需要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各村居:负责在灾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对灾区可能因灾需要转移人员进行预测并发布撤离信号;及时将受灾具体情况汇总上报镇政府;对受损设施进行恢复和灾后复工复产等工作。

其它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4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镇减灾委成立以下6个工作组:

1)生活保障组:镇应急办牵头、派出所、镇财政所、镇建设办、镇社会事务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镇应急办牵头,镇社会事务办、镇经发办、镇财政所、镇建设办、镇农综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疫组:镇社会事务办牵头,镇经发办、镇财政所、镇农综办、市监管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镇农综办牵头,镇财政所、镇社会事务办、镇建设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镇建设办牵头,西郊供电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恢复重建组:镇经发办牵头,镇社会事务办、镇财政所、镇建设办、镇农综办、西郊供电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宣传报道组:镇宣传部门牵头,镇社会事务办、镇应急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5 专家组

镇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镇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镇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预警响应

镇应急办、镇农综办、镇建设办等部门及时向镇减灾委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镇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居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镇救灾物资储备库和相关救灾物资代储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镇政府和区应急局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镇应急办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镇减灾委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和镇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报告镇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镇政府及区应急局。

对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镇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市应急局和省应急厅。

4.1.2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政府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镇政府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视情(特别重大和紧急)可越级上报,越级上报的权利人为现场最高指挥,同时报告被越过的各级应急管理和相关主管部门。灾情稳定后,镇政府、各村居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3  对于干旱灾害,各村居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镇减灾委或镇应急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镇宣传部门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3  镇减灾委应及时组织部门间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4.2.4  信息发布实行审批机制,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由镇减灾委办公室审批发布;重大以上自然灾害由区减灾委审批发布。

4.2.5  灾情发生后,镇减灾委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镇减灾委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6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下同);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500人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或350户以上

2)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3)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镇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在镇政府领导下,由镇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镇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镇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镇减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2时前向镇领导、镇有关部门和区应急局报送综合情况。

4)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5)灾害发生后,镇应急办会同镇财政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镇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以镇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镇性救灾捐赠活动。

7)申请区政府支持。

8)灾情稳定后,根据镇政府和镇减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镇减灾委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镇减灾委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镇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10)镇减灾委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50以下。

2)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3)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镇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镇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在镇政府领导下,镇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镇减灾委负责人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根据灾情需求,镇安环站会同镇财政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镇应急办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镇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镇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镇减灾委办公室每日12时前向镇政府、镇有关部门和区减灾委办公室报送综合情况。

6)督促村居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区政府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8)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镇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村居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镇减灾委办公室,镇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镇减灾委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8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2)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3)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镇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镇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镇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镇政府、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镇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镇应急办会同镇财政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地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需要镇政府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

4)督促村居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根据情况,申请区政府支持。

6)镇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镇卫生院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镇减灾委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人或150户以上,800或250户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2)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3)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镇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镇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镇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督促村居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3)镇应急办会同镇财政所按规定程序,视情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

5)镇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镇应急办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受灾村居统筹安排使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镇应急办指导受灾镇办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镇应急办、镇财政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办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村居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镇应急办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村居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村居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镇应急办、镇财政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镇应急办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镇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镇经发办、镇财政所、镇农综办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并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受灾村居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6.3.1 镇应急办根据各村居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镇有关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按照因灾倒损住房核查的有关规定,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镇应急办会同镇财政所根据核查情况,结合年度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提出有关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6.3.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镇应急办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6.3.3  镇建设办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镇财政所、镇经发办、镇应急办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镇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镇财政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镇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镇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2  物资保障

7.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7.2.3  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供应预签约。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供应,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镇建设办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凭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镇经发办协调组织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全区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3  按照镇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镇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镇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根据我镇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充分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援能力。支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相关队伍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农业、水利、工信、卫健、民政等部门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灾害评估和灾害管理等工作。

7.5.3  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区、镇办、村(居)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广大群众、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农业、水利、卫健、民政、工信、科技等部门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镇减灾委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各村居要积极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镇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7.8.3减灾委办公室协同镇减灾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与张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由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联合编制,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村居、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张店区房镇镇人民政府

                                                         2024612

 

 

 

 

 

 

 

 

 

张店区房镇镇党政办公室                 20246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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