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向山东荣发物业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1-04-30 14: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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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荣发物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淑锡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张劳人仲案字[2021]第61号)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146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492.8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194.5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609.6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320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32元。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65元。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庭(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路179号青年创业园C座4号2层)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一年四月三十日